守住護理執業登記制度|護理執登公會案

▋反對執業登記脫離實際執業場所,避免雇主責任與病人安全監督模糊化

本案涉及衛福部預告訂定「護理人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為同法第十二條所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草案。

該草案擬將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認定為《護理人員法》第12條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使護理人員得將執業登記設於地方護理人員公會。

衛福部草案理由指出,此舉係為提升護理人員執業多元彈性與自主執業需求,並回應醫療照護體系護理人力短缺、醫院與社區照護體系分流,以及護理人力整備等需求。

護師工會認為,護理人力短缺及彈性支援需求確實存在,但解方不應是讓護理人員將執業登記設於公會。護理人員公會雖為依法成立之專業團體,但並非護理人員實際執行護理業務之場所,也非護理人員之雇主。若以行政命令將公會認定為執業登記機構,可能造成實際執業場所、雇主責任、職業安全責任與病人安全監督均不清楚。

▋案件背景

依《護理人員法》第12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

衛福部於114年10月27日預告訂定草案,擬將《護理人員法》第43條規定之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認定為同法第12條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依草案說明,衛福部認為地方護理人員公會依法成立,協助會員執業及繼續教育等事項,並受主管機關指導、監督,因此具有公共性與專業自治功能。草案並認為,護理人員登記執業於公會,有利確認合法執業資格、定期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執照,並有助於護理人力平時與需要時之整備。

然而,護師工會認為,執業登記制度的核心,不只是確認護理人員是否具備資格,而是讓主管機關能掌握護理人員實際在哪裡執行護理業務、由誰負責管理、由誰負擔職業安全及醫療照護責任。

若執業登記地點與實際執業場所脫鉤,制度上將難以確認護理人員實際服務地點、實際管理者、實際雇主或契約相對人,以及發生病人安全事件、職業災害或勞資爭議時的責任歸屬。

▋護師工會主張

護師工會主張,護理人員公會不應被作為護理人員執業登記機構。主要理由如下:

護理人員公會是護理人員依法加入之專業團體,具有會員服務、繼續教育、專業自治及組織功能。但護理人員實際執行護理業務,仍發生於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學校、社區據點、活動現場或其他具體服務場所。

執業登記制度若脫離實際執業場所,將使主管機關難以有效掌握護理人員實際執業狀態。

若護理人員執業登記於公會,但實際至不同場所執行任務,必須清楚界定:誰負責排班、誰指揮監督、誰給付報酬、誰負擔勞健保、誰負責職業安全衛生、誰負擔醫療照護管理責任。

如果公會只是執登地點,卻不是雇主,也不負擔勞健保、薪資、職安及管理責任,則實際執業責任可能被切割,護理人員權益與病人安全都可能受到影響。

護師工會理解短期支援、公共衛生任務、活動救護、疫苗接種、社區照護或輕急症支援等場域可能需要彈性護理人力。

但彈性人力需求,應回到合法聘僱、支援報備、責任歸屬、教育訓練、職業安全、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處理,而不是以「執登於公會」方式模糊實際雇主與管理責任。

若制度設計不夠清楚,可能使護理人員從受勞動法令保障之受僱者,逐步被轉向短期接案、承攬或任務型人力,進而削弱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等基本保障。

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直接關係病人安全與照護品質。若護理人員在不同場域短期執行任務,必須確認其是否接受足夠訓練、是否熟悉現場設備、流程、藥品、急救與轉送機制,以及誰負責現場督導與照護品質管理。

如果執業登記在公會,但實際業務發生於其他場所,將增加病人安全責任追蹤與主管機關監督困難。

▋工會處理歷程

衛福部於114年10月27日預告訂定本草案後,護師工會即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視,並於預告期間正式發函衛福部表示反對意見。

護師工會於函文中主張,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制度應回歸《護理人員法》第12條之制度目的,亦即護理人員應於實際執業場所辦理登記,並由所在地主管機關掌握與監督。

護師工會認為,地方護理人員公會並非實際執行護理業務之場所,也不是護理人員之雇主,不宜以行政命令方式將其認定為《護理人員法》第12條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護師工會並進一步指出,本草案若與短期支援、社區照護、UCC輕急症中心、活動救護或其他彈性護理人力政策連動,可能衍生實際雇主責任不清、勞動保障不足、職業安全責任不明及病人安全監督弱化等問題。

衛福部後續函覆表示工會意見已收悉,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綜整回應指出,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均已瀏覽並納參,現階段維持現行制度,並持續盤點相關量能及配套。

▋案件意義

本案的重要性,在於防止護理執業登記制度被過度彈性化。

護理人力不足是真實問題,但不能用模糊責任的方式解決。若制度設計只強調彈性,卻沒有同步釐清雇主責任、職業安全、勞動保障、教育訓練、現場督導及病人安全監督,最終可能使風險轉嫁給第一線護理人員。

護師工會在本案中提出反對意見,目的不是否認護理人員可以有多元工作型態,也不是否認公共衛生與社區照護場域有護理人力需求。

工會真正主張的是:

本案也顯示,許多制度風險不是等到個案發生後才需要處理,而是在草案預告、行政命令形成或政策設計階段就必須即時提出意見。護師工會透過正式發函與政策參與,在制度成形前即提出警訊,避免護理人員勞動保障與病人安全被不當切割。

▋工會立場

護師工會支持政府正視護理人力不足,也支持建立更合理、更安全的護理人力支援制度。

但任何制度改革,都不應以模糊責任主體、降低勞動保障或削弱病人安全監督作為代價。

護師工會主張,若政府欲處理非固定場域、短期任務或公共衛生支援需求,應建立明確配套,包括實際雇主或委託單位責任、報備支援機制、薪資與保險保障、教育訓練、職業安全、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管理,而非僅以開放執登於公會作為解方。

護理人員的勞動權益與病人安全不應被切割。執業登記制度也不應從監督實際執業場所的制度,轉變成模糊責任歸屬的彈性人力工具。

護師工會將持續關注護理人員法、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護理人力政策及相關行政命令,針對可能影響護理人員勞動權益、職業安全與病人安全之制度變更,提出工會意見並進行必要之政策防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