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協調會|三班護病比入法後之子法修正爭議

▋子法不應延後母法保障,三班護病比應依法落實、逐院改善

115年6月30日,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受邀出席立法院協調會,就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9日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之1、第23條草案,提出工會意見。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三班護病比入法後,衛福部是否得以子法方式,將三班護病比採分階段、分層級、分地區延後施行,並將補正期間由30日延長為90日等問題。

護師工會於會中表明,工會支持三班護病比正式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使護理人力配置進入更明確之法規範體系;惟反對主管機關以子法設計,概括延後母法已建立之三班護病比制度效果。

本會認為,《醫療法》第12條第4項已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三班護病比之比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定之;同條第5項亦明定,首次規範於設置標準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以113年3月1日施行之標準為準。換言之,母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三班護病比比例與設置標準,但並未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再以子法分階段、分層級或分地區延後施行。

因此,本會主張,《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作為依《醫療法》授權訂定之子法,其功能應在於具體化醫療機構設置條件,而非用以延後、削弱或重新設計母法已建立之病人安全與護理勞動權益保障。

除法律授權問題外,本會亦指出,三班護病比標準自113年3月1日起已先以獎勵方式推動,醫療機構已有相當期間進行填報、調整及改善。衛福部若於制度入法後,再以子法將施行日期延後至116年或117年,實質上將形成額外寬限,欠缺充分正當性。

針對分層級延後部分,本會認為,三班護病比標準本身已依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分別訂定不同標準,已反映不同層級醫院之規模、照護型態與人力條件差異。若再以醫院層級作為延後施行基準,恐形成重複寬緩。

針對分地區延後部分,本會亦提出VPN填報資料分析。以花東地區為例,多數重點院所於最新月份已可達標,未穩定達標問題主要集中於少數院所及特定班別,尤其夜班。因此,主管機關應採取逐院、逐班別、逐月監督與改善,而非將整個花蓮、臺東、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或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概括延後適用。

本會並指出,偏遠地區醫院確有資源、人力及招募困難,主管機關應維持並強化輔導、補助及專案支持措施;但偏遠或醫療資源不足,不應成為延後病人安全與護理勞動權益保障之理由。偏鄉需要的是更多支持,而不是更晚保障。

另就補正期間由30日延長為90日部分,本會認為,《醫療法》第102條之1本已設計改善與處罰階梯制度,並非醫療機構一違反三班護病比標準即受停業處分。依該條規定,須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連續處罰,且處罰達三次、屆滿一年未改善者,始可能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既然母法本身已設有相當改善期間及處罰階梯,子法再將補正期間延長為90日,即有形成雙重寬緩之疑義。

本會於會中提出下列主張:

護師工會認為,三班護病比入法之目的,在於維護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保障護理人員勞動權益。主管機關後續應以公開資料、逐院改善、限期追蹤、嚴格監督及改善護理勞動條件作為政策配套,而非以概括延後取代實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