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函釋|護師工會重要倡議
▋倡議背景
護理職場中,延後下班並不罕見。
臨床護理人員常因交接班、補寫護理紀錄、處理醫囑、病人臨時狀況、家屬溝通或病房事務延續,而在表定下班時間後仍繼續留在工作場所提供勞務。
然而,部分醫療機構在計算加班費時,會以班表內含30分鐘休息時間為由,主張護理人員即使已到表定下班時間,仍須先再扣除30分鐘「休息時間」,之後才開始計算加班。
例如,某醫院白班表定時間為08:00至16:30,中間12:00至12:30為休息時間,表定正常工時為8小時。若護理人員於16:30後仍因交班、護理紀錄或病房事務繼續工作,部分醫療機構仍主張16:30至17:00為「休息時間」,限制護理人員自17:00後才得申請加班費。
護師工會認為,這種作法混淆「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法律定義。若護理人員於表定下班後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即不應被形式上認定為休息時間,更不能作為排除加班費之理由。
因此,護師工會函詢勞動部,請求釐清護理人員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法律界線。
▋爭議核心:下班後仍在工作,能不能被算作休息時間?
本案爭點在於:
醫療機構能否以班表內含30分鐘休息時間為由,在護理人員表定下班後,仍要求先扣除30分鐘休息時間,才開始計算加班?
護師工會主張,判斷某段時間是否為休息時間,不能只看班表或系統設定,而應回到實際狀態判斷。
如果護理人員在該段時間內仍在交班、補紀錄、處理病人狀況、完成醫囑、回應主管或病房需求,或仍處於雇主可隨時指揮監督之狀態,該段時間即不應被認定為休息時間。
反之,真正的休息時間,應是護理人員得脫離雇主指揮監督、暫時免除工作義務,並可自由利用之時間。
▋勞動部函釋重點一:工作時間包括受令等待提供勞務
勞動部函釋指出,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這一點對護理職場非常重要。
護理人員的工作,不只是在執行技術處置、給藥或書寫護理紀錄時才算工作。若護理人員仍在工作場所內,因交班、病人照護、醫囑處理、護理紀錄、病房安全或主管指示而繼續提供勞務,或處於待命、等待處理工作之狀態,均可能屬於工作時間。
▋勞動部函釋重點二:休息時間應能脫離指揮監督、自由利用
勞動部函釋亦指出,所謂「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換言之,休息時間不是單純寫在班表上即可成立。
若護理人員在所謂休息時間內,仍須留在工作場所待命、處理病人狀況、交班、補紀錄,或隨時回應主管及病房需求,即難認為已真正脫離雇主指揮監督。
因此,醫療機構不能只以「班表排有30分鐘休息時間」或「系統設定需扣除30分鐘」作為判斷依據,而應實質檢視護理人員是否真的取得可自由利用之休息時間。
▋勞動部函釋重點三:下班後若已無繼續提供勞務必要,無須另補休息時間
勞動部函釋另指出,護理人員如因病患照護需求,於繼續工作4小時後無法立即給予連續30分鐘休息時間,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至少一次給足30分鐘。
惟勞動部也明確指出: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此一說明具有重要意義。
醫療機構不得機械式主張「因為班表內含30分鐘休息,所以護理人員表定下班後還要先扣30分鐘,之後才算加班」。真正應判斷的是,表定下班後該段時間,護理人員是否仍在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
若護理人員於16:30表定下班後,仍因交班、補紀錄、病人照護或其他工作事項繼續工作,該段時間即應回到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規定判斷,而不能被形式上轉化為休息時間。
▋護師工會主張
護師工會主張,醫療機構不得以班表、差勤系統或內部加班申請規則,限制護理人員依法請求加班費之權利。
若護理人員於表定下班後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仍須受令等待提供勞務,該段時間即應認定為工作時間。若因此超過法定正常工時,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護師工會亦主張,醫療機構應重新檢視加班申請系統及差勤規則,避免以「未滿半小時不算」、「下班後先扣30分鐘休息時間」、「系統限制無法申請」等方式,排除護理人員實際提供勞務之工作時間。
▋對護理人員的實務提醒
護理人員如遇到延後下班、加班費被扣除休息時間或系統限制無法申請加班等情形,建議保存下列資料:
一、排班表。
二、打卡紀錄或出勤紀錄。
三、加班申請紀錄。
四、系統限制申請加班之截圖。
五、交班紀錄。
六、護理紀錄完成時間。
七、病人事件紀錄。
八、主管訊息或單位群組對話。
九、醫院工作規則、差勤規則或加班申請辦法。
十、薪資明細及加班費計算紀錄。
當醫療機構主張該段時間為休息時間時,護理人員應盡可能保存資料,說明該段期間實際上仍在提供勞務、待命或處理工作事項。
▋本案意義
本案函釋釐清了護理職場長期存在的工時爭議。
休息時間不是寫在班表上就算數。
真正的休息時間」,必須是護理人員能脫離雇主指揮監督、自由利用的時間。
若護理人員在表定下班後仍繼續交班、補紀錄、處理病人狀況或等待主管指示,醫療機構即不應以「休息時間」為名,排除其工作時間及加班費請求。
護師工會將持續關注醫療機構工時管理、加班費計算與差勤制度,要求醫療機構正確認定護理人員實際工時,避免以形式制度消失護理人員的勞動時間。
▋相關法令與資料
一、勞動基準法第24條。
二、勞動基準法第30條。
三、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四、勞動部107年9月4日相關函釋。
五、勞動部114年4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7895號函釋。
▋延伸閱讀
完整紀實與說明,請詳參方格子專欄:《下班後還要先扣30分鐘,才能算加班?|工會紀實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