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之家修法案|政策參與與制度防線
▋守住護理機構專業主體性,反對以經營困境降低護理專業門檻
本案涉及護理人員法第17條、第19條有關護理機構申請人與負責人制度之修法爭議。護理之家相關團體曾主張,應放寬獨立型一般護理之家之設置資格,使非護理專業人員亦得成為機構申請人,並由資深護理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
護師工會認為,護理之家經營、傳承及責任分配問題確實需要處理;但制度改革不應以降低護理機構專業設置門檻、削弱護理人員開業權及專業主體性作為代價。護理之家雖涉及經營管理,但其本質仍與照護品質、住民安全及護理專業責任密切相關,不宜將護理機構單純視為一般投資或營利事業。
▋案件背景
護理之家相關團體曾就護理人員法修法提出建議,主張獨立型一般護理之家之申請人資格應予放寬,使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亦得作為機構申請人,再由符合資格之護理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
其主要理由包括:護理之家經營傳承困難、實際投資者與登記負責人分離、護理人員擔任負責人時可能承擔過高民刑事責任,以及部分護理人員可能僅係受聘擔任名義負責人等問題。
護師工會理解護理之家現場確實存在經營、傳承、責任分配及勞動條件問題,但認為上述問題應回到契約責任、薪資待遇、管理制度、法律扶助、保險機制及主管機關監理等面向處理,而非直接透過修法降低護理機構之專業設置門檻。
▋護師工會主張
護師工會主張,護理機構係因護理專業而設置之機構,制度設計上不應任意削弱護理人員作為設置主體之地位。若將護理機構申請人資格放寬至一般自然人,可能使護理人員從制度上的主體地位,退縮為受聘之業務負責人,進而影響護理專業自主、機構治理及住民照護安全。
護師工會亦認為,若護理之家發生照護品質、感染管制、住民跌倒、公安事故或其他照護爭議,即使法制上區分「申請人」與「業務負責人」,實際負責護理業務管理之護理人員仍可能因執行、督導或管理責任而面臨法律風險。因此,單純改變名稱或設置結構,未必能真正降低護理人員責任。
護師工會主張,制度改革應兼顧下列原則:
一、不得削弱護理機構之專業屬性。
二、不得以經營困境為由,降低護理人員開業權與專業主體性。
三、應正視受聘護理人員承擔責任與薪資待遇不相當之問題。
四、應強化契約責任、法律保障、責任保險及主管機關監理機制。
五、應以住民安全、照護品質及公共利益作為制度改革底線。
▋案件意義
本案並非否認護理之家經營現場的困境,而是提醒制度改革不應錯置問題。若問題是護理人員被要求掛名負責、責任與薪資不相當、實際經營者與登記負責人分離,應處理的是契約、責任、管理及勞動條件問題,而不是直接鬆動護理機構的專業設置門檻。
護師工會參與本案討論,目的在於守住護理人員法原有制度精神,避免護理機構在修法過程中逐步脫離護理專業主體性。對護理人員而言,本案不只是護理之家經營型態問題,更涉及護理人員是否仍能在護理機構制度中保有專業主體地位與開業權。
▋工會立場
護師工會支持改善護理之家現場工作環境,也支持正視護理人員擔任機構負責人時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但相關改革應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提升照護品質、維護住民安全及強化制度監理為方向,不應以降低專業門檻作為解決經營問題的主要手段。
護師工會將持續關注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管理制度及長照機構相關修法,避免護理人員權益與護理專業主體性在制度調整過程中被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