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馬偕多重合約違約金案例|醫院合約一張接一張,真的能綁護理師好幾年嗎?
▋從工作合約、留任合約到進修合約
本案為新竹馬偕醫院與離職護理人員間之違約金爭議。
醫院主張,護理人員任職期間先後簽署三份契約:
一、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
二、護理人員留任工作合約。
三、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
依醫院主張,這三份契約的服務年限應前後接續計算。換句話說,護理人員不是只要履行其中一份契約,而是必須依照醫院設計,一份接一份服務下去。
醫院因此認為,護理人員提前離職,應返還留任合約期間領取的簽約津貼,並給付進修合約中受訓進修期間支領之公假或薪資、公費等費用,合計請求105,339元。
法院一審駁回醫院請求,二審也駁回醫院上訴。最後,醫院請求護理人員給付105,339元,全部未獲法院准許。
▋案件主要爭點
一、多份契約能不能一路疊加?
本案最重要的爭點,是醫院能不能用一份又一份合約,把護理人員的最低服務年限一路往後延。
醫院的邏輯是:工作合約先綁一段,留任合約再接一段,進修合約再接下一段。
但如果這種模式可以無限制成立,護理人員每簽一次契約、每接受一次訓練、每領一次津貼,都可能讓離職自由再被往後延長一段時間。
因此,不能只用一句「你有簽名」帶過。真正要問的是:這些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造成護理人員重大不利益?是否只是醫院預先擬定、反覆使用的定型化契約?
二、護理工作不是定期工作
法院認為,醫院是提供醫療服務的事業單位,而護理人員從事的工作,與醫院持續不間斷的醫療服務密切相關。
換句話說,護理人員不是醫院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性需求的人力,而是醫院持續提供醫療服務不可或缺的人力。
因此,即使契約文件寫了某段期間,也不能把護理工作包裝成定期勞動契約。護理人員與醫院之間,原則上仍是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只是附加在不定期勞動契約上的限制條款;它不能把整個勞動契約變成定期契約,也不能讓護理人員在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完全喪失依法離職的自由。
三、在職訓練不是當然可以拿來綁約
本案中,醫院主張其有提供訓練,例如特殊單位護理訓練、在職及專科護理訓練,以及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
但法院檢視的重點,不是醫院有沒有把課程稱為「訓練」,而是這些訓練是否真的構成《勞基法》第15條之1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
如果只是讓護理人員熟悉單位常規、特殊病房作業、急救流程、藥物作用、技術操作或工作內容,這些多半屬於醫院為維持醫療服務品質及病人安全所必要的一般在職訓練。
這類訓練本質上是雇主營運成本,不應被包裝成日後向護理人員追討違約金的工具。
四、津貼、獎金、補償不能混為一談
本案也涉及特殊單位工作加給與留任合約中的簽約津貼。
法院認為,特殊單位工作加給較接近護理人員在特殊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勞務對價,不能當然作為限制離職自由的合理補償。
但本案也有一個重要提醒:法院並沒有否定留任合約的有效性。
法院認為,醫院在一定期間內按月給付簽約津貼,該留任津貼可以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合理補償。只是本案護理人員離職時,已經超過法院認定的留任期間,因此沒有違約。
所以,本案不能被簡化成「簽了留任津貼也沒差」或「醫院契約都是無效」。
比較精準的理解是:留任合約是否有效,要看補償是否合理、期間是否相當、給付是否明確、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以及是否仍有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問題。
▋案例意義
本案對護理人員具有重要警示。
第一,醫院不能只靠多份合約,把護理人員服務年限無限制往後延。
每一份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都應回到必要性、合理性與補償是否相當來檢視。第二,護理工作具有繼續性,不是醫院用契約形式就能任意包裝成定期工作。
護理人員仍有依法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的自由。第三,醫院所稱的訓練,不一定就是專業技術培訓。
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熟悉業務、單位常規訓練或法定教育訓練,不應被當然拿來限制護理人員離職。第四,留任津貼或簽約津貼不能一概否定。
如果醫院確實提供合理補償,且服務年限設計與補償期間相當,法院仍可能承認其拘束力。第五,即使違約金約款成立,也不代表醫院可以全額照收。
仍應檢視護理人員已服務多久、醫院是否受有實際損害、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是否應按尚未履行期間比例返還。
▋護師工會提醒
如果護理人員遇到離職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留任獎金返還、簽約津貼返還、訓練綁約或多重合約接續服務年限問題,建議先保留:
勞動契約、工作合約、留任合約、進修合約、訓練通知、課程資料、薪資明細、津貼發放紀錄、離職文件、醫院催繳通知及相關往來訊息。
不要只看合約上有沒有簽名,也不要只看醫院要求返還多少錢。
真正要檢查的是:
醫院是否真的提供專業技術培訓?
訓練是否只是一般在職訓練?
醫院是否提供合理補償?
服務年限是否過長?
給付期間與限制期間是否相當?
返還金額是否按比例計算?
多份契約是否造成服務年限不合理疊加?
具體個案能否處理,仍須依契約內容、訓練性質、給付紀錄、服務期間與實際離職情形綜合判斷。
本頁隱去個別會員個人資料,僅公開醫院名稱、案件類型與法院判決結果,作為護師工會協助會員處理離職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與訓練綁約爭議之代表性案例紀錄。
▋會員心得分享(節錄)
本案會員表示,自己剛開始擔任護理人員時,對勞動法令與自身權益並不熟悉,也曾以為醫院如何扣薪、如何安排工作,都是理所當然。
直到遇到離職違約金與勞資爭議後,才在護師工會的協助下開始整理資料、釐清爭點,並逐步面對後續程序。會員也提到,工會的價值不只是個案協助,更在於平時持續提醒護理人員認識權益、保留證據,讓護理人員在面對醫院時不再只能單獨承受。
▋延伸閱讀
更完整的法律分析,請詳見方格子專欄:《醫院合約一張接一張,真的能綁護理師好幾年嗎?|工會紀實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