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密護|護師工會揭發鹿港基督教醫院門診助理員取代護理人員爭議
▋捍衛護理專業,沒有妥協空間
本頁整理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簡稱護師工會)自114年5月起,針對鹿港基督教醫院門診助理員疑似取代護理人員執行門診跟診及護理相關業務之倡議行動紀錄。
護師工會認為,本案不只是單一醫院的人力配置爭議,而是涉及護理專業、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及主管機關是否依法落實查核之重要案件。
由於本案目前仍存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爭議,且主管機關曾以「查無違法」或「未發現違反」等方式回覆,本文採取紀錄方式說明護師工會之主張、蒐證內容、函文行動、主管機關回應與後續訴求。
▋一、什麼是「密護」?
「密護」是護師工會借用「密醫」概念所提出的說法,指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卻在醫療機構門診診療室內,實際執行原本應由護理師、護士或護產人員負責之護理相關業務。
實務上,這類人員常被稱為「門診助理員」、「跟診人員」、「定期助理員」、「時薪助理員」或其他類似職稱。
而問題在於,如果醫療機構以「門診助理」等名義,讓未具護理資格者實際執行護理衛教、醫療輔助、檢查說明、給藥、處置協助或其他護理相關業務,就可能涉及護理人員法、醫療法與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問題。
▋二、護師工會為什麼關注鹿港基督教醫院?
114年5月起,護師工會接獲護理人員與民眾反映,指鹿港基督教醫院門診部門疑似長期以「門診助理員」或「跟診人員」取代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於診療室內從事門診跟診與護理相關工作。
護師工會顧問陳玉鳳及相關人員後續前往鹿港基督教醫院與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現場蒐證,並依現場觀察、照片、影片、報到機資訊、徵才資料及相關文件,整理本案疑義。
工會主張,鹿港基督教醫院門診現場並非單純行政引導問題,而是涉及「診療室內究竟由誰執行業務」、「門診助理員實際工作內容是否進入護理業務範圍」、「醫院門診診療室是否依法配置護產人員」等核心爭點。
▋三、護師工會的主要法律主張
護師工會主張,本案至少涉及下列三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與門診護產人力配置。
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院門診診療室應依法配置護產人員。若醫療機構以非護理人員取代護理人員進入門診診療室執行相關業務,即可能使法定人力配置要求流於形式。
第二,護理人員法所定護理業務範圍。
護理人員法第24條所定護理業務,包括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等。護師工會認為,門診衛教、檢查注意事項說明、醫療輔助、給藥或處置協助等工作,不能僅以「助理」名義淡化其專業性。
第三,病人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
即使退一步認為門診助理員沒有執行護理業務,若非醫事人員長時間留滯於診療室內,接觸病人病情、檢查、用藥、個人資料與醫療資訊,也應檢視是否符合病人隱私、醫療品質與醫療機構管理責任。
▋四、護師工會行動紀錄
本案自114年5月起,護師工會陸續採取多項行動。
一、實地蒐證
護師工會於114年5月間前往鹿港基督教醫院及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現場,蒐集門診診療室人力配置、報到機畫面、門診助理員工作內容及現場執行情形等資料。二、正式舉發
114年5月15日,護師工會以護師工會字第1140000013號函,向衛生福利部及彰化縣衛生局舉發鹿港基督教醫院疑似違反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護理人員法相關規定。三、要求衛福部作成通案解釋
護師工會另函請衛福部就醫療機構聘僱門診助理執行跟診或護理相關業務之法律適用作成通案解釋,以避免各地醫療機構及主管機關各自解讀。四、行政救濟與監督
因案件處理過程中,工會認為地方主管機關未具體回應工會所提出之證據與法律疑義,後續陸續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並向監察院、彰化縣政府政風處等機關陳情、檢舉,要求督促主管機關依法查核。五、公開聲明與記者會
護師工會也透過聲明稿、直播、公開說明與記者會,向社會說明本案爭點,並要求主管機關正面回應「門診助理員是否可取代護理人員」之制度問題。
▋五、主管機關回應與目前爭議
本案處理過程中,衛福部曾於114年8月間作成函釋,重申護理人員業務範圍及非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不得執行護理業務之基本原則。護師工會認為,該函釋確認了本會對護理業務界線之法律主張方向。
然而,就鹿港基督教醫院個案部分,彰化縣衛生主管機關後續仍曾以「未發現違反」、「門診助理員所執行工作未涉及護理人員業務」等方式回覆。
護師工會認為,主管機關不能只用形式查核或重述法條帶過,而應就工會提出之具體疑義逐項說明:
一、門診助理員實際做了哪些工作?
二、這些工作是否涉及護理指導、護理諮詢或醫療輔助行為?
三、診療室內是否依法配置護產人員?
四、門診助理員是否長時間接觸病人病情與個人資料?
五、主管機關如何認定「不涉及護理業務」?
六、若認為不違法,其明確法律依據為何?
本案目前仍屬護師工會持續追蹤之重要倡議案件。護師工會將視後續主管機關函復、司法或行政程序進展,持續更新本頁紀錄。
▋六、為什麼這是重要倡議?
護師工會認為,「密護」問題的本質,不只是醫院要不要多聘幾名護理人員。
它牽涉的是護理專業是否可以被非專業人力取代,病人安全是否可以被成本考量犧牲,以及主管機關是否願意實質查核醫療機構用人與業務分工。
第一,這關係到病人安全。
門診現場不是只有叫號與行政流程。病人在看診過程中,可能涉及檢查說明、用藥提醒、處置協助、護理衛教、突發狀況處理與醫療輔助。若這些工作由未具護理資格者執行,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就可能受到影響。
第二,這關係到護理專業。
護理工作長期被低估,常被誤認為只是「幫醫師看診」、「處理雜事」或「協助流程」。但實際上,許多門診工作涉及專業判斷與法定護理業務。若醫療機構以較低成本人力取代護理人員,等於進一步稀釋護理專業價值。
第三,這關係到護理人員工作權益。
當醫院可以用未具護理資格者取代護理人員,護理人員的就業權益、職場地位與專業角色都會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一旦現場發生問題,護理人員仍可能被要求善後或承擔責任,形成不合理職場風險。
第四,這關係到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
法令若有明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卻沒有被落實查核,最後受害的不只是護理人員,也包括每一位進入醫療機構的病人。主管機關不能只看表面職稱,而應檢查現場實際工作內容。
▋七、護師工會訴求
因此,護師工會針對本案提出以下訴求:
一、鹿港基督教醫院應清楚區分門診行政助理與護理人員業務,不得以門診助理員、跟診人員或其他職稱,取代護理人員執行護理相關業務。
二、彰化縣衛生局應依法實質查核鹿港基督教醫院門診診療室人力配置及門診助理員實際工作內容,並就工會提出之具體證據與疑義逐項回應。
三、衛生福利部應就醫療機構聘僱門診助理、跟診人員或護理輔佐人力之法律界線,作成更明確之通案解釋,避免地方主管機關與醫療機構各自解讀。
四、主管機關不應以「護理輔佐人力制度」作為醫療機構違法用人之解套工具。若要討論輔佐人力,應先確認其資格、訓練、監督、責任歸屬及不得取代護理人員之界線。
五、醫療機構應依法配置護理人力,提升護理勞動條件與薪資待遇,而不是以低成本非專業人力替代護理專業。
▋八、護師工會立場
護師工會再次強調:
行政協助不能取代護理專業。
門診助理不能包裝成護理人力。
降低成本不能成為犧牲病人安全與護理專業的理由。
護理人員的專業,不應在診間裡被便宜替代;病人的安全,也不應在行政怠惰中被消耗。
護師工會將持續追蹤鹿港基督教醫院密護事件,也將持續監督各地醫療機構是否以非護理人員取代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
捍衛護理專業,沒有妥協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