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班護病比為何可參考航空器客艙組員配置?
▋護師工會主張:病人安全也需要最低護理人力配置
三班護病比不只是護理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更是病人安全問題。
在醫院病房中,護理人員每一班實際照顧多少病人,會直接影響給藥安全、病情觀察、跌倒預防、急救反應、感染控制與整體醫療品質。
因此,三班護病比不應只是醫院內部人力管理事項,也不應只停留在政策宣示,而應成為法律明確規範、主管機關有效監督、醫療機構必須遵守的最低安全標準。
護師工會早於三班護病比入法前,即曾提出可參考航空器客艙組員配置比例,作為三班護病比法制化的制度類比。
▋為什麼可以參考航空器客艙組員配置?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88條規定,航空器載客座位數為20座至50座時,應派遣1名以上客艙組員;載客座位數為51座至100座時,應派遣2名以上客艙組員;每增加50座載客座位數時,應再增派1名以上客艙組員。其目的在於確保飛航安全及執行緊急撤離功能。
換言之,飛航安全並非完全交由航空公司自行評估,而是由法律直接以「載客座位數」設定最低人力配置。
護師工會認為,住院病人安全也應採取相同的法制思考。
如果航空器可以依「載客座位數」配置客艙組員,那麼醫院病房也應依「病人數」配置最低護理人力。因為病房護理人力不足,並不只是護理人員工作量增加,更會直接影響住院病人的照護安全。
▋違反安全人力配置,不能只是勸導
航空器客艙組員配置並非單純行政建議。
依《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等,若違反依同法第41條之1第2項所定規則中有關客艙組員等規定,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可能停止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許可。
這代表在高度公共安全領域,法律不只設定人力標準,也會設計裁罰、限期改善與持續違規的處理機制。
護師工會主張,三班護病比亦應如此。
病人安全不能只靠醫院自主管理。醫療機構若長期低於最低護理人力標準,主管機關就應有明確監督、改善命令與裁罰機制,而不是讓病人與護理人員共同承擔不安全人力配置的風險。
▋三班護病比入法後,仍要持續監督子法與裁罰
《醫療法》第12條第4項已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關於三班護病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定之,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
同法第102條之1也針對違反三班護病比設置標準者,依醫院層級設有罰鍰規定:
地區醫院: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區域醫院: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醫學中心: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三次,屆滿一年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護師工會認為,三班護病比入法只是第一步。後續子法設計、施行日期、補正期限、分階段適用、偏鄉例外、資訊公開與主管機關執法意願,才是真正影響三班護病比能否落實的關鍵。
如果標準被延後、補正期間被放寬、夜班風險被平均數掩蓋,三班護病比即使入法,也可能被稀釋成紙上規定。
▋護師工會早於入法前,即已提出航空法類比
護師工會在三班護病比入法前,即已透過內部討論、公開直播與正式聲明稿,提出航空器客艙組員配置比例可作為三班護病比法制化參照。
115年4月24日,護師工會內部政策討論中,即已提出可參考航空器客艙組員配置比例,說明病房護理人力也應建立最低安全標準。
115年4月30日,護師工會陳玉鳳顧問於直播中,提及航空安全人力配置與高額罰鍰制度,並用以對照三班護病比與病人安全問題。該直播影片於115年5月1日發布於YouTube。
115年5月8日,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三班護病比相關修法前,護師工會已先發布《三班護病比為病人安全之法制底線》聲明稿,明確引用《民用航空法》第112條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88條,主張病人安全不應低於飛航安全,三班護病比應成為醫療機構必須遵守的法制底線。
這些紀錄,呈現護師工會在三班護病比入法過程中,如何從公共安全法制、病人安全與最低護理人力配置的角度,提出制度論述與行動。
▋護師工會的核心主張
護師工會主張:
一、三班護病比是病人安全問題,不只是醫院人力管理問題。
二、醫院急性一般病床應依病人數配置最低護理人力,不應只靠醫院自主管理。
三、三班護病比應納入《醫療法》與《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並有明確監督與裁罰。
四、航空器客艙組員配置比例顯示,公共安全領域可以用人力比例建立最低安全標準。
五、三班護病比入法後,仍應持續監督子法、施行日期、補正期限、資訊公開與主管機關執法。
飛航安全需要人力配置。
病人安全,也需要護理人力配置。
▋閱讀完整文章
護師工會已將本會於三班護病比入法前後,如何提出航空器客艙組員配置比例作為制度參照之完整時序、法源依據與政策論述,整理為工會紀實文章。
完整文章請見方格子:
▋相關法規與資料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88條:規定航空器應依載客座位數配置一定數量之客艙組員,以確保飛航安全及執行緊急撤離功能。
《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規定違反依第41條之1第2項所定規則中有關客艙組員等事項者,得處警告或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可能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
《醫療法》第12條第4項: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關於三班護病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定之,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
《醫療法》第102條之1:規定違反三班護病比設置標準者,依醫院層級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三次且屆滿一年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護師工會115年5月8日《三班護病比為病人安全之法制底線》聲明稿。
護師工會陳玉鳳顧問115年4月30日直播,並於115年5月1日發布於YouTube之影片:《告訴大家,為何要守住底線,三班護病比入法,全民和護理人員,不可以再被醫界當成提款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