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工會會被針對嗎?|工會會員保障與不當勞動行為

▋加入工會是法律保障的正當權利

許多護理人員在加入工會以前,都會擔心一個現實問題:

這些疑慮並非毫無根據。勞雇關係本來就存在權力不對等,護理人員在表達勞動權益、提出申訴或參加工會活動時,也可能面臨來自主管或醫療機構的壓力。

因此,我國《工會法》設有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禁止雇主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或參加工會活動,而給予不利待遇或妨礙工會運作。

法律保障不代表現實上完全沒有風險,但雇主不得將工會會員身分或工會活動,作為解僱、懲處、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的理由。

▋《工會法》保障哪些行為?

依《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因勞工從事下列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

雇主也不得以「不加入工會」或「不得擔任工會職務」作為僱用條件,亦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與活動。⁠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以不正當方式打壓勞工的工會權利、妨礙工會自主運作,或拒絕履行誠信協商義務的行為。

我國常見的不當勞動行為,可以分成以下幾種類型。

一、因工會會員身分或工會活動給予不利待遇

雇主不得因勞工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採取下列措施:

「其他不利待遇」不限於解僱或減薪。勞動部亦指出,調職、考績、核假及懲戒處分等管理手段,都可能成為不當勞動行為的類型。⁠

二、要求勞工不得加入工會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

以不加入工會作為僱用條件的約定,通常稱為「黃犬契約」(Yellow-dog Contract),屬於《工會法》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

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

雇主或主管也不得以威脅、利誘、監控或其他方式,妨礙工會自主運作。例如:

主管對工會發表意見,雖然不當然違法;但如果言論帶有報復、威脅、強制、不利益待遇、利誘或否定工會的意涵,仍可能構成不當影響或妨礙工會活動。⁠

四、拒絕進行誠信協商

工會依法提出團體協商要求後,雇主如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也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被主管投以異樣眼光,就算不當勞動行為嗎?

不一定。

單純感受到主管或同事態度不友善,未必已達到法律上的不當勞動行為程度。仍須觀察對方的身分、言論內容、行為方式及後續是否出現具體的不利措施。

例如:

不當勞動行為通常不會留下「因為你加入工會,所以處分你」這類直接證據。裁決委員會會綜合勞資關係脈絡、處分時間、差別待遇、雇主對工會的態度及雇主所提出理由是否可信等因素判斷。

裁決實務也注意到,相關證據通常掌握在雇主手中,勞工舉證並不容易,因此得依已知事實及整體脈絡推認雇主是否具有不當勞動行為動機。⁠

▋加入工會後,需要主動告知雇主嗎?

加入工會不需要雇主批准。

勞工加入產業工會,不需要事前取得醫院、雇主或主管同意,也不是向主管報備後才能成為會員。

但是,如果日後主張雇主因為會員身分或工會活動而給予不利待遇,雇主是否知道或可合理推知會員身分,通常會成為重要的判斷事實。

因此,「留下雇主知悉會員身分或工會活動的紀錄」具有證據上的重要性。

不代表每位會員都要立即公開身分

是否向雇主揭露會員身分,應依會員需求、職場環境及準備進行的工會活動判斷。

下列情形,可以考慮經會員同意後,由工會正式通知雇主:

比較穩妥的方式,是由工會使用正式函文或其他可留存送達紀錄的方式通知。

如果工作場所已明顯敵視工會,會員不宜在欠缺準備的情況下,單獨向主管口頭揭露身分。建議先與工會討論告知時機、證據保存及後續因應方式。

告知雇主不是請求批准,而是讓會員身分及工會活動留下可供證明的知情紀錄。

▋懷疑因加入工會而遭到針對,應該怎麼做?

如果會員發現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由工會提出申訴後,工作待遇突然發生變化,建議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儘速聯繫工會

不要等到考績確定、懲處生效或離職後才尋求協助。愈早讓工會介入,愈有機會保存證據並防止損害擴大。

二、建立完整時間軸

記錄:

三、保存客觀資料

包括:

四、不要輕易簽署文件

在尚未釐清法律效果以前,不宜貿然簽署:

如雇主要求立即簽名,可以先表示需要時間閱讀並諮詢工會。

▋遭遇不當勞動行為,可以如何救濟?

勞工或工會得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或違反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的案件,得適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裁決委員會並得命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

注意90日申請期間: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期間很短,原則上應自知悉相關違法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

進行院內申訴、申復、考績救濟或其他溝通程序,不應逕自認為會停止裁決申請期間。懷疑遭遇不當勞動行為時,應立即確認期間,不宜等待內部程序全部結束。

可能的法律效果

實際可以請求及獲得何種救濟,仍須依不當勞動行為類型、爭議事實及證據內容個別判斷。

▋法律保障不等於免除工作責任

工會會員身分受到法律保障,但不代表會員可以免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合理工作指示所生的義務。

雇主仍得基於與工會身分無關的正當理由進行工作管理,例如:

判斷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重點在於雇主的不利措施是否與會員身分或工會活動具有關聯,以及雇主所提出的管理理由是否真實、合理並一致適用於其他勞工。

▋公職及不同聘用身分,救濟途徑可能不同

護理人員可能具有正式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勞工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等不同法律關係。

不同任用身分所適用的懲處、考績、申訴及勞動救濟制度並不完全相同,並非所有爭議都能直接適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

如對自身身分及救濟途徑有疑義,應由工會依實際任用依據、勞動契約及爭議內容個別判斷。

▋加入工會,是讓勞工不必獨自面對雇主

法律禁止雇主因勞工加入工會而進行報復,但法律不會自動保存證據,也不會自動替勞工提出救濟。

工會可以協助會員釐清爭議、整理事證、判斷是否涉及不當勞動行為,並視案件情形採取發函、協商、申訴或申請裁決等行動。

加入工會的意義,在於遭遇不合理待遇時,可以透過組織共同面對,而不必由個人獨自承擔所有壓力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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