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春節排班不當勞動行為案例|拒絕國定假日出勤,不是任性

▋從春節排班、國定假日出勤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本案為護師工會會員與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間之春節排班與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案件發生於107年農曆春節前後。當時,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門診單位護理人員,被要求以抽籤方式決定春節期間出勤或支援班次。中籤者將於農曆春節國定假日期間出勤,且並非原本門診工作,而是支援急診或其他較繁忙單位。

醫院確實可能有春節期間維持醫療服務的人力需求。

但問題在於,醫院全年無休,不代表護理人員的國定假日權利就跟著消失。農曆春節屬於國定假日,若雇主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原則上應取得勞工個別同意,並依法處理工資與休假。

本案後續形成勞動部107年勞裁字第26號及第39號兩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確認醫院相關排班、績效點數與獎勵金處理,構成《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

▋案件主要爭點

本案最核心的問題是:護理人員在農曆春節國定假日被排班時,到底能不能拒絕?

答案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是一般正常工作日,護理人員原則上應依勞動契約與班表出勤。

但如果涉及國定假日出勤,尤其是原本依法應休假的日子,醫院就不能只用「醫院有需要」、「春節人力不足」或「大家都要配合」來取代勞工個別同意。

勞動部107年勞裁字第39號裁決明確指出,國定假日出勤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會員表示不同意農曆春節國定假日出勤,且在國定假日期間未出勤,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7條國定假日應予休假之意旨。

也就是說,依法拒絕國定假日出勤,本身不是違法,也不是任意不配合。

本案中,護師工會受會員委託,於107年1月30日發函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明確表示會員不同意農曆春節國定假日出勤,也不同意國定假日挪移,並主張跨科支援與國定假日出勤均應取得會員同意。

這不是單一會員的個人抱怨,而是工會協助會員共同主張法定權利。

勞動部裁決亦肯認,護師工會推動「國定假日加班應經勞工同意」之行動,屬於合法工會活動。

依107年勞裁字第26號裁決內容,護師工會已受會員委託發函,並由工會理事長親自前往醫院護理部辦公室說明,明確表達會員拒絕107年農曆春節國定假日出勤。

但醫院後續仍排定會員於農曆春節國定假日期間至流感門診出勤。

裁決認為,在會員已明確拒絕,且工會已正式表達意見後,醫院仍逕行安排上班,並使會員可能承受請假、扣薪、扣獎金、佔用病假或例休時數等不利益,構成對勞工參加工會活動之不利待遇。

本案另一個重要爭點,是會員後續發現獎勵金明顯偏低。

在護理職場中,這類問題很常見。醫院或主管未必會明白說「因為你參加工會,所以扣你錢」,而是可能用「績效點數」、「配合度」、「主管評核」、「獎勵金不是固定薪資」等方式處理。

但如果所謂「配合度」實際上是用來懲罰勞工依法拒絕國定假日出勤,或懲罰會員參與工會活動,就不只是一般績效管理問題,而可能構成不利益待遇。

107年勞裁字第39號裁決明確指出,會員參與護師工會推動國定假日加班應經勞工同意之工會活動,既以合法方式為之,雇主不得以此為由給予較低績效點數,並進而發給較低獎金。

▋裁決結果

勞動部107年勞裁字第26號裁決認定,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於107年2月7日排定會員107年2月18日流感門診班次,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並認定,醫院於107年3月15日、107年4月14日核發會員107年1月與2月獎勵金之行為,同樣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命醫院撤銷績效點數核定,重新核定並據以重新核發獎勵金。

勞動部107年勞裁字第39號裁決亦認定,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核發會員較低獎勵金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命醫院撤銷績效點數核定,重新核發獎勵金。

▋案例意義

本案的重要性,不只是「春節加班能不能拒絕」。

更重要的是,勞動部裁決確認了幾件事:

▋護師工會提醒

護理人員不是不能理解醫院春節期間需要人力。

但醫院有醫療服務需求,不代表可以排除護理人員依法享有的國定假日權利、同意程序、工資保障與工會活動保障。

如果護理人員遇到春節排班、國定假日出勤、國定假日挪移、獎勵金扣減、績效點數異常、拒絕出勤後被貼標籤或遭不利益對待等問題,建議先保留:

班表、抽籤紀錄、國定假日出勤通知、工會函文、請假紀錄、薪資明細、獎勵金明細、績效點數資料、主管訊息、院內公告及其他相關證據。

具體個案能否處理,仍須依班表內容、出勤日期性質、勞工是否同意、醫院制度、工會活動脈絡與完整證據綜合判斷。

本頁隱去個別會員個人資料,僅公開醫院名稱、案件類型與裁決結果,作為護師工會協助會員處理春節排班、國定假日出勤及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之代表性案例紀錄。

延伸閱讀

《「過年」排班,護理師可以拒絕嗎?|工會紀實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