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離職違約金爭議|訓練綁約、最低服務年限與返還費用
▋勞動部函釋:不是所有訓練都能拿來綁約
護理人員離職時,常遇到醫院以「有簽約」、「有受訓」、「未做滿最低服務年限」為由,要求返還訓練費、違約金、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費用。
但合約上寫了,不代表一定有效;醫院要求返還,也不代表一定可以全額請求。
勞動部115年6月5日勞動關2字第1150141814號函,已進一步說明最低服務年限、訓練費用、違約金與返還費用的判斷原則。關於本函釋之倡議脈絡與工會爭取過程,可參閱本會「訓練綁約與違約金返還」倡議紀錄。
▋四種訓練,原則上不能作為綁約依據
勞動部函釋指出,如果屬於下列訓練所生費用,雇主不得據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也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的依據:
一、例行性教育訓練。
二、一般在職訓練。
三、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
四、依法應辦理之法定訓練。
換句話說,醫院不能只因為課程名稱看起來專業,或與醫療工作有關,就直接把它包裝成《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
如果訓練只是為了讓護理人員熟悉單位作業、銜接臨床工作、符合評鑑要求、完成法定教育,或維持病人安全與醫院正常營運,原則上就不能任意作為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返還費用的依據。
▋留任獎金、簽約金,也不能一律全額追回
勞動部函釋也進一步說明,如果雇主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合理補償,應明確告知勞工其約定期限及清償義務。
勞工如果在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雇主要求返還金額時,也應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
也就是說,即使個案中真的有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也不代表醫院可以完全無視護理人員已經服務的期間,直接要求全部返還。
▋護理人員遇到返還費用要求,應先確認
如果離職時被醫院要求賠償違約金、返還訓練費、留任獎金或簽約金,建議先確認:
一、該訓練是否只是例行教育、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法定訓練。
二、醫院是否能證明具體培訓成本。
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
四、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是否已明確告知返還條件。
五、返還金額是否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
護理人員不要只因為合約上有簽名,就直接認為自己一定要全額返還。
▋護師工會立場
在職教育、繼續教育、新進訓練與法定訓練,本來應該是維持醫療品質、病人安全與護理專業的重要制度。
但這些訓練不應被醫院任意轉化成限制離職、要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的工具。
護師工會將持續關注護理人員最低服務年限、訓練綁約、違約金、留任獎金、簽約金與返還費用等爭議,並透過個案協助、函文、主管機關溝通與公共倡議,推動護理職場制度改善。
▋延伸閱讀
完整法律分析、函釋內容與護理職場適用說明,請參閱方格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