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試用期被評不適任,醫院就能開除嗎?
▋試用期不是醫院任意解僱的通行證
護理師、護士或護理人員在醫院工作時,常會遇到「試用期」問題。
新進人員、回任人員、轉單位人員或特殊單位人員,醫院常會約定試用期,觀察工作表現、適應情況、團隊合作與職務能力。
很多人因此以為:
「還在試用期,醫院想不用我就不用我。」
但這種說法並不精確。
試用期可以存在,醫院也可以評核護理人員是否適任;但試用期不代表醫院可以任意解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89號民事判決指出,雇主在試用期間內,固然可以觀察勞工的業務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但若要判斷勞工不適格,仍須本於具體事實,作成合理、具體、客觀之評價。
換句話說,主管不能只用一句「不適任」、「態度消極」、「團隊合作不佳」,就直接終止勞動契約。
評核表有分數,也不代表醫院一定合法。仍要看評核標準是否明確、扣分理由是否具體、評分是否符合醫院自己的規則,以及評核是否摻入主管個人好惡。
▋被說曠職,也不是醫院單方面說了算
有些試用期爭議,還會同時伴隨「曠職」指控。
但曠職的重點,不只是某幾天有沒有出勤,而是有沒有「無正當理由」。
如果護理人員與醫院之間曾有請假、返院報到、協調、慰留、訊息往返或其他溝通過程,醫院不能只看出勤紀錄,就直接認定護理人員無故曠職。
仍然要看完整時序、雙方溝通內容、請假處理、返院安排與實際情況。
▋護師工會提醒
如果護理人員遇到試用期被評不適任、評核未通過、被通知不予任用、被指控曠職或突然遭終止勞動契約,建議先保留以下資料:
勞動契約、試用期約定、工作規則、評核表、評核標準、主管評語、人評會資料、班表、出勤紀錄、請假紀錄、返院報到通知、主管或人資訊息、醫院公告、薪資明細、勞退提繳資料及存證信函或往來文件。
試用期不應是黑箱作業。
醫院有管理權,但護理人員仍然受到勞動法保障。醫院若要用試用期不適任或評核未通過處理護理人員,仍應提出具體事實、合理評核標準與客觀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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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為官網簡短 QA 版,僅整理最高法院見解與護理人員自保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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