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挪移|護理師簽同意書後,還能領雙倍工資嗎?
▋醫院叫護理師簽國定假日挪移同意書,要先看三件事
端午節、中秋節、春節或其他國定假日快到時,許多醫院會要求護理師、護士或護理人員簽署「國定假日挪移同意書」。
很多人會疑惑:
簽了是不是就沒有雙倍工資?
醫院每個月叫大家簽同意書,真的合法嗎?
如果醫院先把班表排好、假日挪好,事後才請護理人員簽名,還算有效嗎?
重點不是只看「有沒有上班」,也不是只看「有沒有簽名」。
真正要先確認的是:
這個國定假日有沒有被合法挪移。
▋國定假日挪移,要取得勞工個人同意
依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意旨,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應取得勞工個人同意,並明確寫出調移後的休假日期,不得減少勞工應有的國定假日休假日數。
也就是說,醫院不是不能調移國定假日。
但不能只用一張籠統的同意書,寫著「依班表安排」、「配合單位調整」或「另行排定」,就把國定假日權益全部帶過。
▋沒有合法挪移:國定假日出勤原則上要加倍給薪
如果國定假日沒有被合法挪移,護理人員在國定假日當天出勤,原則上就會回到《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國定假日原本工資照給;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也說明,所謂「加倍發給」,是指原本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白話說,就是常見的雙倍工資問題。
▋合法挪移後:原本國定假日可能變成正常工作日
如果國定假日已經合法挪移,情況就不同。
依勞動部104年12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623號函意旨,經調移後,原本的國定假日雖然成為正常工作日,但仍應另有一個原定工作日讓勞工休假。
所以,國定假日不是消失,而是換一天休。
如果醫院只是把國定假日變成上班日,卻沒有明確補給護理人員休假,就可能不符合國定假日調移應有的要求。
▋護師工會提醒
看到國定假日挪移同意書時,護理人員至少要確認三件事:
一、哪一個國定假日被挪移?
二、挪移到哪一天休假?
三、有沒有真的補到休?
如果整個單位長期被要求簽國定假日挪移同意書,卻沒有人知道國定假日到底調到哪一天,這就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是制度問題。
國定假日挪移不是醫院用來消滅雙倍工資或休假權益的工具。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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